(2017)吉0113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淑兰与纪玉友、纪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淑兰,纪玉友,纪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11号申请执行人熊淑兰,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纪玉友,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纪玉霞,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淑兰与被执行人纪玉友、纪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过户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