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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淑兰与纪玉友、纪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淑兰,纪玉友,纪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11号申请执行人熊淑兰,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纪玉友,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纪玉霞,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淑兰与被执行人纪玉友、纪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过户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