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亚飞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飞,孙文成,张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0177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飞,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孙文成,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美娥,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李亚飞与被执行人孙文成、张美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307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亚飞于2017年3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孙文成、张美娥应偿还李亚飞借款本金四十四万五千元整,二、支付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未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四、利息、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孙文成、张美娥作为共同债务人,就上述债务向李亚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依照申请人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孙文成、张美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期间,查封、冻结了张美娥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万博苑2号楼19层1903号房产,该房屋系共有产,设有抵押权,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扣划孙文成名下存款4087.50元,扣划张美娥名下存款23811.06元,并已发还李亚飞。在执行期间,未发现孙文成、张美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亚飞亦不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李亚飞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力军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