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司惩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洪与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18号被拘留人:陈洪(曾用名陈宏金),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洪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洪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