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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欧阳某某、欧阳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欧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欧阳某某、欧阳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无其他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