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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付某1、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付某1。被执行人付某2,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1与被执行人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善亭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少民一初字1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张宝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