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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必山与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特18号申请人:刘某,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易凯,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婕,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法定代表人郭毅。申请人刘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月利率2%;同时约定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XX号天骋康都商住楼房产权证号HKXXX、HKXX、HKXXX、HKXXX、HKXXX、HKXXX共计6套204.64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先后向被申请人指定委托收款人刘必山账户转账支付100万元并由被申请人出具《借款收据》。2017年3月29日,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他项权证。为了实现其担保物权,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一、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XXX、HKXXX、HKXXX、HKXX、HKXXX、HKXXX号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为: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XXX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依法对抵押登记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不应再提出享有优先受偿请求,应对优先受偿金额提出请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申请费69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羊日强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