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2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祥开与被执行人范华昌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开,范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39号申请执行人:陈祥开,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范华昌,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开与被执行人范华昌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员经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通过多次做被执行人思想教育工作,被执行人范华昌于2017年6月19日将应支付的11800元执行款存入本院执行专户。2017年6月20日陈祥开领取该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523执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廷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