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祥开与被执行人范华昌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开,范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39号申请执行人:陈祥开,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范华昌,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开与被执行人范华昌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员经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通过多次做被执行人思想教育工作,被执行人范华昌于2017年6月19日将应支付的11800元执行款存入本院执行专户。2017年6月20日陈祥开领取该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523执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廷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