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卢安涛与四川润佳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安涛,四川润佳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04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卢安涛,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四川润佳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号1-4号。法定代表人:杨益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卢安涛与四川润佳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四川润佳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润佳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四川润佳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四川润佳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22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