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丁素真与耿良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真,耿良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991号原告:丁素真,女,1941年9月8日,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耿良运,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关庙李行政村。本院受理原告丁素真与被告耿良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丁素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素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素真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