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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丁素真与耿良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真,耿良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991号原告:丁素真,女,1941年9月8日,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耿良运,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关庙李行政村。本院受理原告丁素真与被告耿良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丁素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素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素真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