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837徐金辉与陈黎、叶七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辉,陈黎,叶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辉,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住浙江省松阳县。委托代理人:吕红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黎,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被执行人:叶七英,女,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执行徐金辉与陈黎、叶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本院目前无法查知被执行人陈黎、叶七英具体所在地。本院在(2016)苏0507执1000号案件执行中,于2017年4月在对被执行人陈黎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春申湖中路221号602室的房地产进行了处置变现。在房地产抵押权人受偿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已按分配比例受偿64909元(详见财产分配方案)。另,本院查获被执行人叶七英名下有苏E×××××小型汽车一辆,但本院无法实际扣押此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此车具体位置,暂不主张法院处置该车。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俩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22日,本院委托俩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江西省武宁县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但未获反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被执行人陈黎是本院(2015)相执字第1909号案件、(2015)相执字第2456号案件及苏州工业园区法院(2017)苏0591执899号案件、(2017)苏0591执90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目前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