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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秀梅申请执行白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梅,白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472号申请执行人郭秀梅,女,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白忠民,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郭秀梅申请执行白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白忠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郭秀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6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