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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巩辉辉、王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辉辉,王泉,钱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巩辉辉,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泉,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钱春霞,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泉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广厦路龙晴雅居2幢4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