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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王翠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王翠钢,牛金芳,东营市金阳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63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72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03362-4。代表人尚永兴,行长。被执行人王翠钢,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金阳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牛金芳,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金阳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东营市金阳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工业园团结路东1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1707-3。法定代表人王翠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王翠钢、牛金芳、东营市金阳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申请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503343.17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翠钢、牛金芳、东营市金阳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翠钢、牛金芳、东营市金阳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