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7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军诉白建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白建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704号之二原告:李军,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被告:白建华,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熊寿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军与被告白建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冬琼人民陪审员 王崇平人民陪审员 杨思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