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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7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军诉白建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白建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704号之二原告:李军,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被告:白建华,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熊寿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军与被告白建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冬琼人民陪审员  王崇平人民陪审员  杨思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