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涯丹与陈志春、陈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涯丹,陈志春,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涯丹,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志春,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彬,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再审申请人黄涯丹因与被申请人陈志春、一审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涯丹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开庭传票未依法送达再审申请人,导致其未能参加诉讼,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70万元的借款远远超出日常所需范围,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被告陈彬已经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网上追逃,再审申请人并没有享受该借款带来的利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陈志春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黄涯丹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2月1日,一审被告陈彬向被申请人陈志春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至2019年2月2日,月息1.9%。2014年2月2日,被申请人陈志春委托罗聪向一审被告陈彬的邮政储蓄卡转账70万元。借款后,一审被告陈彬未偿还本金,利息按月支付至2016年2月15日。再审申请人黄涯丹与一审被告陈彬在借款时系夫妻。一审被告陈彬与被申请人陈志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陈志春已按合同履行了借款义务,一审被告陈彬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对被申请人陈志春在一审中主张的解除与一审被告陈彬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黄涯丹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开庭传票未依法送达再审申请人,导致其未能参加诉讼,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已安排工作人员到再审申请人黄涯丹的工作场所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因再审申请人黄涯丹拒收,一审法院已按照相关规定留置送达或由他人代人代为签收。一审法院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黄涯丹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借款70万元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再审申请人黄涯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黄涯丹提出一审被告陈彬已经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网上追逃,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再审申请人黄涯丹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一审被告陈彬向被申请人陈志春借款70万元时,再审申请人黄涯丹与一审被告陈彬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一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黄涯丹与一审被告陈彬偿还被申请人陈志春借款7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涯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薛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