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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王海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王海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民初8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86号。主要负责人:高会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译林,男,该行三农金融部经理。被告:王海根,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福县鸿兴竹木制品厂负责人,住安福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诉被告王海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解除合同关系,被告王海根立即归还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6057.62元,费用2171.92元,利息1339.85元,合计9569.3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以来,被告王海根利用原告信用卡恶意透支,至2017年5月3日止,已逾期达7期未还,合计金额9569.39元。原告从2016年10月开始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王海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5日,被告王海根向原告申请办理邮政储蓄信用卡,经原告审查,同意向被告发卡,核定额度为10000元。2016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邮政储蓄信用卡,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开始使用。起初,被告均能按期归还透支款项。2016年9月以来,被告王海根利用该邮政储蓄信用卡透支,至2017年5月3日止,已逾期达7期未还,透支本金6057.62元,费用2171.92元,利息1339.85元,合计9569.39元,被告一直未能按约还款。原告从2016年10月开始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逾期表、被告的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信用卡交易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海根申请办理邮政储蓄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合约,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王海根应当遵守约定的义务,在信用卡透支后,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及手续费。现被告王海根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海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已构成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请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关系,被告王海根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057.62元,费用2171.92元,利息1339.85元,合计9569.3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王海根之间的邮政储蓄信用卡领用合约。二、被告王海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057.62元,费用2171.92元,利息1339.85元,合计人民币9569.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海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金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