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克林与徐晓林、马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林,徐晓林,马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962号原告:马克林,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若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徐晓林,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双,女,1987年5月17生,汉族,住址同徐晓林(系徐晓林之妻)。原告马克林诉被告徐晓林、马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克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克林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松影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