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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克林与徐晓林、马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林,徐晓林,马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962号原告:马克林,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若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徐晓林,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双,女,1987年5月17生,汉族,住址同徐晓林(系徐晓林之妻)。原告马克林诉被告徐晓林、马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克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克林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松影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