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志丹申请张洪家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丹,张洪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丹,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张洪家,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刘志丹与张洪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刘志丹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恢22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