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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代军与陈礼琼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军,陈礼琼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555号原告:代军,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生,贵州省黔西县人,装修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陈礼琼,女,布依族,1980年11月27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无业,住贵州省龙里县,原告代军与被告陈礼琼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代军于2017年6月2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代军负担。审判员  陈培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