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仪陇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第129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仪陇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第129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1936号 原告:熊某某,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仪陇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第129店,地址:仪陇县。 负责人:李某某。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仪陇县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第129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