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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清平诉被告毛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清平,毛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429号原告:范清平,男,生于1980年2月8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委托代理人:刘城,男,生于1973年11月11日,汉族,荆门市人,系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宝区。特别授权。被告:毛亮,男,生于1976年3月17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清平诉被告毛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清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君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