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荣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4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荣军,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荣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裕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荣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18时许,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南门派出所民警在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76号桂林银行门口将被告人唐荣军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5小袋(经当面称量,共净重42.03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缴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破案后,所缴获的毒品已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荣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现场图;当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指认照片;当面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上交查获毒品登记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唐荣军的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唐荣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荣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为42.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荣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荣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唐荣军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荣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 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裕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