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宋雪君、朱勤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雪君,朱勤明,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雪君,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朱勤明,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西河滩4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7246-3。法定代表人:朱勤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宋雪君与朱勤明、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勤明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已被他案处置,本案未受偿,本院轮候查封其所有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设有抵押,处置无益;被执行人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他案执行了其应收债权,本案参与分配得款7122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勤明、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657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1220元,未执结标的为435350元。现申请执行人宋雪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