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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单县万德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单县万德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59444-X。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单县万德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235270-2。法定代表人:周新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知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单县万德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单县支行账号为15×××59上的存款9450元至单县人民法院在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9170117050142050005290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社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