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黔西某医院某分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469号原告: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黔西某医院某分院。负责人:吴某。原告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某医院某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16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因医疗需要向原告购买骨科耗材,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91692元。因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原告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如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黔西某医院某分院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供黔西某医院某分院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等信息。本院依法向原告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释明告知,要求其提供被告黔西某医院某分院的上述材料。但原告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作出明确答复:其不能向法院提供上述材料。综上所述,因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还给原告贵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霄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