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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继霜与青岛大润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继霜,青岛大润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930号原告于继霜,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吴秀章,系即墨留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大润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西三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975423089。法定代表人姜道军,总经理。原告于继霜与被告青岛大润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大润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继霜撤回对被告青岛大润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继霜负担。审判员  刘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