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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玉花、宣化县张宣油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花,宣化县张宣油城,武化成,侯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宣化县张宣油城,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武化成,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侯东燕,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王玉花与被执行人宣化县张宣油城、武化成、侯东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冀07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