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景怀、靳海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景怀,靳海雷,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景怀,男,1957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靳海雷,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曹景怀与被执行人靳海雷、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