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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蒋秀明与张宝才、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明,张宝才,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968号原告:蒋秀明,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张宝才,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萍,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被告张宝才之妻。原告蒋秀明与被告张宝才、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秀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宝才、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以前被告张宝才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还了一部分,下余34000元未偿还,向原告出具的有欠条,口头约定利息2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近段时间又联系不上被告,特提起诉讼。被告张宝才、王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蒋秀明娘家与被告张宝才系同村村民,张宝才与王萍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7日,被告张宝才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蒋可(蒋秀明)叁万肆仟圆(¥34000),张宝才,证明人:蒋灿明,2016年9月27日”。后被告张宝才未及时偿还欠款。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宝才借原告现金3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故原告所诉要求被告张宝才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张宝才与王萍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所诉要求王萍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亦应予支持。原、被告未在欠条中书面约定利率,且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欠款时口头约定了利率,故对原告所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才、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当庭一次偿还原告蒋秀明现金34000元。二、驳回原告蒋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宝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昆峰审 判 员  王紫祥人民陪审员  王慧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