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修玉林申请执行齐齐哈尔昂昂溪区庆华米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玉林,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72号申请人修玉林。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总经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修玉林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米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