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1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万某某,湛江市万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水产品收购加工厂,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11民初309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住湛江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曜蔚,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万某某,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湛江市万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水产品收购加工厂。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厂长。上述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湛江市万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万某某、湛江市万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水产品收购加工厂、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0元,减半收取计150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坚人民陪审员 王日明人民陪审员 徐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建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