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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宋俊文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114号被执行人宋俊文,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宋俊文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系残疾人,低保户,只有三间旧瓦房,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未执行罚金金额3000元,执行费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银审判员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