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海与被告李清明、西安兴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海,李清明,西安兴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935号原告王龙海,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谭山镇乌峪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1********。委托代理人毛群,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浩林,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明,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板岩镇王家村后坡组,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63********。被告西安兴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号云峰大厦*号楼*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52346966C。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蔺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02099575。法定代表人褚长兴,总经理。原告王龙海与被告李清明、西安兴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日,其与被告分别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其承包施工北辰依水新居住宅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并对承包方式、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施工,2015年2月2日,经结算,确认被告应付款为1240864.37元,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下余款项其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278623.07元、逾期利息31763元,共计310386.07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龙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