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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魁、檀东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魁,檀东国,赵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182号申请人:汪魁,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水英,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檀东国,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赵雪平,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人汪魁与被申请人檀东国、赵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爱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檀东国、赵雪平价值1115440元的财产。申请人汪魁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檀东国、赵雪平银行存款11154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汪魁与担保人李晓红共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江厝路XX号五凤山名居XX楼XX单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汪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静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