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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岑祐能,王洪君,王艳臣,张瑞爱,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晨泽钢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鹏物业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燕钢贸易有限公司,黎浩鹏,王碧珊,吕颖诗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459号之一原告(案外人):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白文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飞,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江,河北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陆伟青,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湘馨,女,公司员工。第三人(被执行人):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厉海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公司员工。第三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恒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岑祐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女,公司员工。第三人(被执行人):佛山市晨泽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强,男,公司员工。第三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鹏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岑祐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臣,男,公司员工。第三人(被执行人):广东燕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瑞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公司员工。第三人(被执行人):黎浩鹏,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被执行人):张瑞爱,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被执行人):王艳臣,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被执行人):王洪君,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第三人(被执行人):岑祐能,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被执行人):王碧珊,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被执行人):吕颖诗,女,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第三人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晨泽钢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鹏物业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燕钢贸易有限公司、黎浩鹏、张瑞爱、王艳臣、王洪君、岑祐能、王碧珊、吕颖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洁锋审 判 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冯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