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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刘家朱许村民委员会与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刘家朱许村民委员会,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初105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刘家朱许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家朱许村委)。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刘家朱许村。组织机构代码:B4833913-4.法定代表人阚玉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承彪,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燕,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00004448515H。法定代表人李彦普,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浩勇,本单位兰山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焦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家朱许村委为与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方进行了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家朱许村委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刘家朱许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培亮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 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