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茜茜与佛山市睡康宁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茜茜,佛山市睡康宁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24号原告:刘茜茜,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佛山市睡康宁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开发区同福路。法定代表人:刘润坤,执行董事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茜茜诉被告佛山市睡康宁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茜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