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戴修杰、张磊、牛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戴修杰,张磊,牛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买证:91341221704975375X(1-1)。法定代表人:姚群,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进,该行法律事务人员。被执行人戴修杰,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范兴集闫庙行政村代桥**号。被执行人张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长官镇兰花行政村张庄****号。被执行人牛雷,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魏庄行政村牛小湾**号*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戴修杰、张磊、牛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2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戴修杰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张磊、牛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修杰、张磊、牛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凯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