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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张雨辉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王千寺镇程庄村。被执行人张雨辉,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胜利西路利宝胡同。被执行人李小霞,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向海,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六中东邻房管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马桂敏,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立与被执行人张雨辉、李小霞、孙向海、马桂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155.57元,过付申请执行人14046.37元,缴纳执行费109.2元。本院(2017)冀1127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548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