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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宽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百双、黄雅杰、张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宽城支行,刘百双,黄雅杰,张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8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宽城支行,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宝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欣欣,女,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刘百双,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雅杰,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喜东,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工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宽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百双、黄雅杰、张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829号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双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