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6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初一天上午,被告人汪某某开车带领丁某某、代某等人(另案处理)至本区青村镇南奉公路XXX号徐冬冬经营的杂货店,由代某假装买东西吸引徐冬冬的注意,丁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汪某某等人持专用无线电遥控器控制老虎机退钱,窃得老虎机内的人民币120元。2016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开车带领丁某某、代某至本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XXX弄XXX号万家福超市,由被告人汪某某负责望风,丁某某、代某两人持专用无线遥控器至超市老虎机旁,用遥控器控制老虎机退钱,因报警装置响动而未得逞。2016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开车带领丁某某、代某至本区海湾旅游区三号新村XXX弄XXX号杂货店内,由被告人汪某某负责望风,丁某某、代某两人持专用无线遥控器至店内老虎机旁,用遥控器控制老虎机退钱,因报警装置响动而未得逞,后均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子龙、徐冬冬、陈祖国的陈述,同案关系人丁某某、代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及查获的作案工具变压干扰器一个予以没收。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