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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阳市辛酉水产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阳市辛酉水产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王宝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8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辛酉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光武路。法定代表人:王宝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麒麟路**号。法定代表人:安建海,该办事处主任。一审被告:王宝玉,男,汉族,1958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再审申请人南阳市辛酉水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及一审被告王宝玉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再审申请人南阳市辛酉水产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南阳市辛酉水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