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保全与被告周星明、宋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全,周星明,宋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596号原告:宋保全,男。被告:周星明,男。被告:宋文全,男。原告宋保全与被告周星明、宋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保全、被告周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文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保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93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5日被告宋文全领着被告周星明到原告宋保全家中,说被告周星明做化肥、农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需向原告借款493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8日,被告宋文全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周星明辩称,2015年3月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利息3%。2016年12月15日,经结算,其向原告出具了49300元借条,被告宋文全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宋文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3%。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被告周星明于2016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49300元借条,被告宋文全以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周星明从原告宋保全处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周星明应向原告宋保全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但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原告宋保全与被告周星明庭审时均确认借款时间为2015年3月,但具体借款日期双方无法确定,本院酌定为2015年3月15日,被告宋文全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宋文全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周星明应向原告宋保全清偿借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宋文全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宋保全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二、被告宋文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周星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周星明、宋文全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雪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