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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邵燕与上海鸿靓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燕,上海鸿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281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2813号申请执行人邵燕,女,1988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上海鸿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东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邵燕与上海鸿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