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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文民、王友志与刘凤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民,王友志,刘凤桥,郑成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090号原告:张文民,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王友志,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民,基本情况同上,特别授权。被告:刘凤桥,男,1948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第三人:郑成刚,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张文民、王友志与被告刘凤桥、第三人郑成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文民、王友志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民、王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文民、王友志负担。审 判 长  张宝存人民陪审员  张珊珊人民陪审员  刘孟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