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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柳青与白保刚、杜玉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青,白保刚,杜玉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465号原告:陈柳青,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吉战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保刚(又名白宝刚),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杜玉冬,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青诉被告白保刚、杜玉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柳青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柳青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索小生代审 判员  赵向辉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