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红生、赵建、万永西、赵东旭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生,赵建,万永西,赵东旭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6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生,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建,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海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万永西,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东旭,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生、赵建、万永西、赵东旭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生、赵建、万永西、赵东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红生为向被害人李某索取人民币1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高利贷债务,让张某出面,于2017年2月8日19时许将李某骗至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并纠集被告人赵建、万永西、赵东旭,将李某强行拉上面包车,先后带至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凤凰村委榉树下村健身广场、雪堰镇南宅村委河北村18号赵红生的暂住地、雪堰镇潘家格林豪泰联盟酒店8210房间等处,多次对李某殴打、罚跪,逼迫其还债。李某被迫通过支付宝当场转账800元给赵红生,并写下6万元的借款和房屋抵押合同。后被告人赵红生见还款无望,于同年2月9日凌晨1时许,将李某送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南路夏城路口让其离开。被害人李某头面部被打至多处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赵建、万永西、赵东旭主动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南夏墅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红生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红生、赵建、万永西、赵东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顾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生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赵建、万永西、赵东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索取债务为非法债务,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建、万永西、赵东旭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赵红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红生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红生、赵建、万永西、赵东旭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红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万永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东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列四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