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管霄云与王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霄云,王同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771号原告管霄云,男,1981年11年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王同建,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霄云与被告王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同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霄云撤回对被告王同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衣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