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关清跃、李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清跃,李桂兰,韩旭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103号申请人:关清跃,男,193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李桂兰,女,1936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韩旭东,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关清跃、李桂兰与被申请人韩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关清跃、李桂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鲁A×××××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并以担保人秦淑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南侧金华街46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肇事车辆鲁A×××××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秦淑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南侧金华街46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