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13501号原告:叶某某,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叶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慧英、审判员李煜坤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费1458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5日,在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取意街路口,被告张某某驾驶辽A97Y**与原告驾驶辽AGD9**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车辆受损,现维修费被告已经赔偿,但车辆停运损失54天,每天270元,共计14580元至今未付。就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某某辩称,我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被告张某某辩称,肇事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我是肇事时的车辆驾驶人,该车辆是张某某的。原告维修天数过多,维修车辆的4S店是原告指定的,车修好后原告以补漆颜色不正为由拒绝提车,我与车主及保险公司人员多次沟通,我与原告沟通原告不同意取车。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辩称,该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含不计免赔。车辆停运54天该天数过长。且交强险已赔偿完毕,我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5日,原告驾驶辽AGD9**号车辆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被告张某某所有的辽A97Y**号车辆在大东区天后宫路取意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发生停运损失52天,每天270元,共计1404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含不计免赔。该车辆交强险财产限额已赔偿完毕。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行业协会证明、修车明细等,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辽A97Y**号车辆所有人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计免赔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依交强险合同约定赔偿2千元以下的财产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不计免赔率)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上述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停运时间过长的主张,因未举证证明原告修车时间不合理,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本院举证证明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不予赔偿,且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对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不赔偿停运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叶某某停运损失费14040元;二、驳回原告叶某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4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吴慧英审判员 李煜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伊 搜索“”